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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招募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工作公告

TIME:2009-04-24浏览次数:2339次【大】 【中】 【小】 【关闭】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招募高校毕业生
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工作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将于2009年4月开始,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计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数量
  2009年,全区计划招募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2000名,各盟市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主要为自治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自治区以外普通高校内蒙古籍应届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三)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热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身体健康;
  (五)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三、服务内容
  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主要到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从事与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民生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服从服务单位及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的管理。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离开服务单位。
  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由《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四、招募办法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4月20日—5月8日,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impta.com)进行网上报名(详情在网上查询),分盟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程考试报名表》,下载打印后交所在院系和院校就业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报名条件,对报名参加招募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报名表》一式2份,1份学校留存,1份报人事考试部门)。5月10日前,各高等院校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将报名表报人事考试部门,其中:驻呼和浩特市的高等院校和区外高等院校毕业生直接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驻其他盟市的高等院校报所在盟市人事考试中心。凡居住地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到所在旗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进行网上报名,免收报名费。人事考试部门对报名参加招募的毕业生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经报名确认的考生,于2009年5月30日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内容为申论和基本素质测试。笔试统一汉语制卷,考生可用蒙文答卷,且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对参加笔试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高校毕业生,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考生于5月26日后可登陆所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6月12日后,查询笔试成绩。
  (三)确定招募人员
   6月底前,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盟市招募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确定当地入选人员。入选人员名单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www.impta.com)上公布。各高等院校根据公布的招募名单,组织本校入选高校毕业生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登记表》,并将签署人员名单报各盟市人事局。高校毕业生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登记表》后,除身体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重大事由,不得擅自放弃入选资格。确因上述原因申请放弃入选资格的,须经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
   (四)体检
   高等院校应统一组织入选毕业生到高校所在地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往届毕业生和区外内蒙古籍的高校毕业生可就近到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五)岗前培训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入选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上岗
    8月底前,盟市人事劳动部门派遣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到服务单位报到。
   五、服务期间生活待遇
   2009年充实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在服务期间,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并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1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社会保险由旗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
各服务旗县要协调服务单位为充实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各盟市、旗县和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这批新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其他福利待遇。
   六、服务期满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由旗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统一掌握,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安置到专业对口单位。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的选调生工作,主要从派遣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考录,一经选调将纳入到自治区选调生队伍进行管理。
   (三)报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考录规定服务年限的,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旗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四)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区外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报考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专升本考试的,按照内党办发[200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五)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服务期满的,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六)对已被录取为自治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七)在今后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八)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九)在本人自愿、服务单位同意及旗县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可申请延续锻炼期一次。延长服务锻炼的,占当年选拔招募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高校应为其重新办理并发放就业报到证。
 
 
 
政策咨询电话:(0471)6965638  6610900
报名咨询电话:(0471)6601704  6287995
监  督 电 话:(0471)6913124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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