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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日前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进行答问。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身体条件、政审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应征。
此外,具有本科学历的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答问明确“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男性身高要求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就业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答问就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进行了详细说明。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问还明确,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身体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新网6月24日电)
教育部:已签就业协议大学生入伍不算违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日前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进行答问,签就业协议大学生入伍不算违约。
答问明确,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
答问称,依法参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高校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工作安排。
应届毕业生入伍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须呈阴性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日前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进行答问,毕业生入伍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须呈阴性。
答问明确,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路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教育部:大三学生可应征入伍 服役完后可复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日前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进行答问,大三学生可以应征入伍。
答问明确,大三学生,可以作为毕业班学生在今年冬季入伍,在6月底前在就学学校完成兵役登记和预征对象确定工作,户口在学校所在地的,年底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政审和批准入伍,服兵役可以视为实习,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的,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也可以作为在校大学生入伍,服现役完成后复学继续完成学业。
“八大政策”“四大亮点”——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教育部获悉,为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等部门以空前力度出台八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军营报效祖国、成长成才。
这八方面的政策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5、6月份进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这些优惠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凸显了四个方面的亮点:首先,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当于免费上大学。国家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此次的代偿对象范围广泛,包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应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每人最多2.4万元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第二,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国家制定的预征政策充分尊重和保护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即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体检、政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仍然可以选择就业;对于离校时户籍已迁回原籍、但未能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户档迁转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档迁转手续。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四,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享受更多升学优惠。日前,教育部已经制定了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升入本科学习的实施方案。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可持相关证件,按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学习,或者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规定报考普通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并享受招生计划单列、单独划线、按计划数录取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教育部要求各地高校通过校园网络、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毕业生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特别针对在外顶岗实习的高职高专毕业生,要确保通知到人;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与当地征兵办公室紧密配合,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后续服务到位。
据悉,教育部与解放军总参谋部已组织督查组分赴7大军区督查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目前已有很多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报名预征。希望广大有意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及时到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参加预征报名。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
为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等部门日前出台八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军营报效祖国、成长成才。
据悉,这八方面的政策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五六月份进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优惠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凸显四大亮点。首先,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当于免费上大学。国家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每人最多2.4万元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其次,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体检、政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仍然可以选择就业。第三,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户档迁转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档迁转手续。第四,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将享受更多升学优惠。
这位负责人说,教育部已经制定了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升入本科学习的实施方案。(光明日报 记者 王庆环、姚晓丹)
具体政策
近期,为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等部门以空前力度出台八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军营报效祖国、成长成才。
这八方面的政策是:1.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5,6月份进行;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3.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4.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5.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6.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7.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8.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这些优惠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凸显四大亮点:
1.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当于免费上大学。国家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此次的代偿对象范围广泛,包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应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每人最多2.4万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2. 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国家制定的预征政策充分尊重和保护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即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体检、政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仍然可以选择就业;对于离校时户籍已迁回原籍、但未能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户档迁转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档迁转手续。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4.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享受更多升学优惠。日前,教育部已经制定了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升入本科学习的实施方案。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可持相关证件,按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学习,或者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规定报考普通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并享受招生计划单列、单独划线、按计划数录取的优惠政策。
当前,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教育部要求各地高校通过校园网络、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毕业生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特别针对在外顶岗实习的高职高专毕业生,要确保通知到人;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与当地征兵办公室紧密配合,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后续服务到位。据悉,教育部与解放军总参谋部已组织督查组分赴7大军区督查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目前已有很多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报名预征。希望广大有意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及时到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参加预征报名。(教育部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